滴滴打車商標權糾紛始末
日期:2017-08-18 來源: 瀏覽:3067次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于當年9月對外推出嘀嘀打車系列手機軟件,包括IOS和Android系統(tǒng)的乘客版與司機版,用戶可以通過應用商店等途徑下載使用。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圖形、文字組合商標嘀嘀打車,2014年1月13日被商標局駁回。1月27日,小桔科技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召開 嘀嘀商標權情況媒體通報會,宣稱小桔科技公司使用“嘀嘀”二字作為打車產品名稱,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已聯(lián)合浙江省寧波市科技園妙影電子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桔科技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人民幣8000萬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院已對此立案。5月20日,小桔科技公司召開發(fā)布會,宣布旗下產品“嘀嘀打車”更名為“滴滴打車”。
然而,改名后的滴滴打車并沒有順利從商標權糾紛的“泥潭”里脫身,因為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馳公司)又將其告上法庭。睿馳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營軟件與互聯(lián)網(wǎng)業(yè)務。該公司訴稱,因準備從事與汽車相關的業(yè)務,在第38類注冊了第11122098號嘀嘀商標和第11282313號滴滴商標、在第35類注冊了第11122065號嘀嘀商標。小桔科技公司通過軟件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滴滴打車服務,并在軟件界面等處顯著標注“嘀嘀”“滴滴”字樣,基于該服務包含的“基于網(wǎng)絡的信息傳送、全球網(wǎng)絡用戶打車服務、出租車司機商業(yè)管理”等與睿馳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相同或近似,因此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5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從標識本身看,滴滴打車服務使用的圖文組合標識與睿馳公司的文字商標區(qū)別明顯。睿馳公司所稱其商標涵蓋的商務和電信兩類商標的特點,均非滴滴打車服務的主要特征。此外,考慮睿馳公司商標、滴滴打車圖文標識使用的實際情形,亦難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綜上,滴滴打車不構成對睿馳公司經(jīng)營行為產生混淆來源的影響,因此認定小桔科技公司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