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姓名被搶注商標的名人
日期:2016-08-08 來源: 瀏覽:2512次
莫 言
自然人王某提出注冊莫言商標的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4類煙斗等商品上。商標局和商評委均作出駁回決定后,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我國首位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家莫言筆名相同。在未經(jīng)莫言本人同意或經(jīng)其許可的情況下,他人以莫言作為商標注冊,將對我國文化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搶注知名人士姓名、筆名、藝名,借助知名人士效應獲得利益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該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序良俗。如果允許這種商標搶注行為發(fā)生,勢必會嚴重沖擊我國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并助長不勞而獲的不良風氣。因此,這種行為不應得到支持。
郎 朗
因認為自然人肖某在音樂廳、現(xiàn)場表演等服務類項目上申請注冊的朗朗LANGLANG商標侵犯其在先姓名權(quán),國內(nèi)著名鋼琴家郎朗對該商標提出爭議。在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后,肖某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法院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郎朗已成為公眾人物,爭議商標與郎朗的姓名極為近似,核定使用的音樂廳、現(xiàn)場表演等服務與郎朗廣為人知的鋼琴表演存在一定共性,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時可能降低郎朗在公眾心中早已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損害了郎朗的姓名權(quán)。
易建聯(lián)
福建省名樂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8日申請注冊第3517447號易建聯(lián)YIJIANLIAN商標,指定使用在鞋等商品上,2005年5月21日獲得核準注冊。2009年5月11日爭議商標轉(zhuǎn)讓至易建聯(lián)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名下。
著名籃球運動員易建聯(lián)對該商標提出爭議,認為其注冊損害了自己的姓名權(quán)。被申請人名樂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答辯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使用的產(chǎn)品通過被申請人的營銷網(wǎng)絡銷售,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
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人易建聯(lián)是我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被申請人未經(jīng)申請人授權(quán),將與申請人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quán),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quán)利的情形。商評委因此裁定撤銷易建聯(lián)YIJIANLIAN商標的注冊。
屠呦呦
瑞典斯德哥爾摩時間2015年10月5日,諾貝爾委員會宣布中國藥學家屠呦呦獲得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yī)學獎。這是中國科學家因為在中國本土進行的科學研究首次獲諾貝爾科學獎。2015年10月13日,本報刊登《屠呦呦商標兩年前就被注冊如何維權(quán)引業(yè)界關注》一文,對屠呦呦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事件從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受到廣泛關注。
屠呦呦商標最早被申請注冊是在2012年1月,申請人是自然人余某。該商標2013年4月成功注冊,有效期限至2023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補藥(藥)、醫(yī)用藥草、藥物膠囊等。最新查詢結(jié)果顯示,該商標目前的狀態(tài)為“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中”。
另一件屠呦呦商標的申請人為宿州市夏氏眼鏡有限公司,申請時間為2012年6月。這件商標于2014年4月成功注冊,有效期限至2024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護目鏡、眼鏡等。該商標目前的狀態(tài)為“無效宣告中”。
寧澤濤
2015年8月6日,寧澤濤在喀山游泳世錦賽男子100米自由泳決賽中奪冠,隨后迅速紅遍網(wǎng)絡,被封新一代“國民老公”。隨后,關于山東青島某自然人已在第25類游泳衣、游泳褲等商品上搶注寧澤濤商標的新聞不脛而走。同年8月25日,本報刊登《寧澤濤商標已公告 “百倍回報”有戲嗎?》一文,對此事件進行報道。
2014年9月23日,在第十七屆亞運會男子50米自由泳決賽中,寧澤濤為中國游泳隊收獲男子項目的首枚金牌。2014年9月29日,寧澤濤商標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游泳衣、游泳褲等。雖然不少媒體報道此事件時,認為該商標可以為申請人帶來“百倍回報”,但知識產(chǎn)權(quán)業(yè)界人士普遍認為這件商標在異議階段被“槍斃”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寧澤濤本人或其團隊提出異議,獲得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申請人非但不能獲得百倍回報,甚至可能連申請注冊商標的成本都收不回來。
目前該商標已進入異議程序。
騰格爾
蒙古族歌手騰格爾認為,內(nèi)蒙古騰格爾酒業(yè)公司把自己知名度極高的姓名注冊成商標,主觀惡意明顯,遂申請撤銷該公司注冊在冰棍、醬油、糕點等商品上的騰格爾商標。商評委認為騰格爾的請求已超過法定期限,且該商標使用在冰棍、醬油、糕點等商品上,沒有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不會誤導公眾。騰格爾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