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不得私自印制他人的商標標識,否則得不嘗失。
近日有媒體報道,株洲市石峰區(qū)一家印刷廠非法印制注冊商標。接到投訴后,株洲市工商局立即前往調查。在清石廣場附近一個隱蔽的廠房內,執(zhí)法人員找到了這家印刷廠。在現(xiàn)場,執(zhí)法人員搜查到印有“牡丹伊人MDYR”“麗婭特”、“媽咪衣族”等標識的標牌。在當日的行動中,該工廠始終沒有出具商標注冊證備案副本。株洲市工商局將對此案做進一步調查。
我國《刑法》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經營者為賺取利潤,鋌而走險,知法犯法,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對此,中細軟呼吁無論是企業(yè)還是消費者,都應加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與商標侵權的不法行為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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